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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过户、转籍咨询
机动车过户转籍百事通
机动车过户登记须知
机动车转籍登记须知
机动车使用年限及延缓年限
凡办理旧机动车过户手续的客户应注意以下几点:
一、所需相关材料
(一)出售方应提供:
1、 车辆行驶证
2、 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
3、 机动车登记表(副)底卡
4、 车船使用税证(个人需提供当年车船使用税发票,公司需提供历年的车船使用税发票)
5、 按要求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盖章或签字
6、 公司需提供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正本IC卡、二手车交易合同
7、 个人需提供私人身份证、户口簿
(二)买入方应提供:
1、 公司需提供:介绍信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正本IC卡
2、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
3、 按需求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盖章或签字二手车交易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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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特殊车辆应另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过户
(一) 本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,台湾居民“Z”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车辆以及领事馆号牌车辆,
过户时还须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》。
(二) 本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,台湾居民的“Z”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的外籍号牌及顿馆号牌车
辆过户,过入方须提供上牌额度以及车主本人护照复印件。
(三) 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;未满三年办理过户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,计算
日期按《行驶》初次登记日期计算。
(四) 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,摩托车、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;未满五年过户的,
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。
(五) 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二年方可过户给个人,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,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
度,计算日期按《行驶征》初次之日起算。
三、下列情况不得过户登记
(一)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事项不一致
(二) 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
(三) 机动车办理了抵债登记
(四) 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,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。
(五) 达到报废期限前1个月的车辆。
(六) 其他规定不予过户的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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