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二、特殊车辆应另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过户
(一) 本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,台湾居民“Z”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车辆以及领事馆号牌车辆, 过户时还须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》。
(二) 本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,台湾居民的“Z”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的外籍号牌及顿馆号牌车 辆过户,过入方须提供上牌额度以及车主本人护照复印件。
(三) 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;未满三年办理过户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,计算 日期按《行驶》初次登记日期计算。
(四) 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,摩托车、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;未满五年过户的, 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。
(五) 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二年方可过户给个人,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,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 度,计算日期按《行驶征》初次之日起算。
三、下列情况不得过户登记
(一)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事项不一致
(二) 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
(三) 机动车办理了抵债登记
(四) 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,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。
(五) 达到报废期限前1个月的车辆。
(六) 其他规定不予过户的车辆。
|